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09年5月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經查房屋有後段之增建,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因債務人公司已歇業,二建物目前無人使用,且二建物內部係打通使用,房屋後段為增建部分,另據債務人公司員工表示,債務人公司負責人係在屋內自殺身亡。嗣本院109年7月24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4368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未上鎖,大門上張貼多張債務人郵務送達通知書,或有部分掉落地上。嗣本院依職權函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關於本件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之案件紀錄情形,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函覆之警員職務報告表示,經調閱資料及詢問鄰長、里長,均無該案類紀錄。
增建部分即暫編4368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據都市計畫與土地使用分區資訊查詢所示,167、169地號均屬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整併體育公園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