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不動產現非債務人占用,拍定後均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為第三人占有使用,債務人並未居住,因第三人與債務人間有金錢糾紛而居住於該處,另本件有B4-029號車位。另本件第4地號土地為本件建物部分座落之基地。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0年4月28日中警分刑字第1100022853、第1100032668號函,查訪社區總幹事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且依鑑識中心現有資料庫,亦未發現有至本件建物勘查死亡案之紀錄。
依建物登記簿謄本載明停車位編號為29號,實際編號及使用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該停車位係使用建物共有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第4、117地號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其乃11629建號之建築基地,故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