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另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由一樓玻璃窗望內看,屋內空無一物,為空屋、無人使用等語。嗣經本院於112年1月13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436-15地號土地係社區內之巷道使用等語;另據在場人周先生稱其係向黃柏仁承租房屋使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據)。復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本件債務人於109年4月1日將不動產出租予承租人黃柏仁,又承租人黃柏仁於111年9月10日將該不動產出租予承租人周俊豪、租賃期間至113年9月9日止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情事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又上開債務人與第三人等間之租賃關係業經債權人聲請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確定,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惟建物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查知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者,本院得不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後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