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民國95年8月2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使用現況不明,嗣承租人徐O芸陳報租約,租期自95年5月15日起至99年12月1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000元,嗣本院於110年4月26日現場履勘,債務人稱:本件不動產為空屋。依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拍定後僅建物部分點交。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惟債務人陳報如有事實不符致無法點交,本院得不點交,至於事實如何,請投標人自行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