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李小姐在場稱房屋係由其家人承租,屋內有電梯,1樓、頂樓有漏水,頂樓有鐵皮,但未完全包覆,另據地政人員稱642地號為道路,本件房屋有增建。嗣第三人陳先生陳報租約,其向債務人承租本件標的,租約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0日止,每月租金4萬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據鑑價報告所載,對於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等情形,就本件標的已以網路查詢方式,查無相關記載資訊,另依鑑價報告所附之照片所示,屋內有多處漏水痕跡。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4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拍賣集合式住宅,故642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641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