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4日至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3地號上有雜林、道路及類似球場之建築,若需確認範圍則需鑑界。另據第三人蔡先生稱179建號係由其與妻子居住,179建號內堆積大量雜物,僅有1人通行的空間。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0年3月30日龍警分刑字第1100007268號函所載,員警訪查石門森森湖畔協管管理員,其表示未曾聽聞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及紀錄。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