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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1370建號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寶文國際有限公司使用,承租範圍2間房間約8坪大,做為辦公室使用,其餘部份無使用;租期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1萬元。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3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1368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0年3月23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03047627號函覆,自74年至今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384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係拍賣137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雖該系爭建物現出租予他人使用,惟系爭租賃契約訂立於查封後,依法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