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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69、110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泰立電子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第三人係於106年12月1日承租至109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4萬元;惟據第三人陳稱雖未再另訂立新租約,但已繳納至110年5月止之租金予抵押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標的69建號建物為地下2層,現為停車場使用,債務人所有之停車位為編號3、4(機械式上下層),目前亦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09年2月26日新北市消指字第1090321990號函覆,自105年起至109年2月23日止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9年3月4日會輻字第1090002230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09年3月3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094100305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3月4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326140號函所示,系爭建物經查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震災後建物複評清冊,業已解除列管,截至109年3月3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該建物申請資料。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係拍賣11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雖該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惟第三人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已於109年11月30日屆期,兩造間縱有另訂立之新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者,亦不得對抗查封之效力,故拍定後點交。另標的69建號建物係拍賣位於地下二層編號3、4號機械式上下層停車位,類似區分所有建物可獨立使用,故建物所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