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2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停車位,無漏水,頂樓有一工具間增建。又據測量增建筆錄所載,頂樓工具間由木板簡易搭建,有木門可開啟,未有可與房屋相通之內梯,僅能由樓梯間之樓梯抵達,工具間內無水電、瓦斯。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
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三、6620建號建物係26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3月1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52207611號函覆,如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面積以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10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56023262號函檢送之建物測量成果圖為準,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