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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再於110年1月21日會同債權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增建,經按門鈴敲門均無回應,會同員警開鎖入內,債權人稱四、五樓分別係共有人徐○清、徐○軒居住,入內有電,傢俱零星,有居住之跡,未見內梯相通,復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會同債權人查明使用情形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二、編號4559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三、執行法院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函請轄區警察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惠覆,並通知當事人查明陳報,另經鑑定人於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稱「..牆面有些許壁癌」等語。有關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之調查事項,由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拍賣各有不同考量,雙方願意揭露之資訊未必完全真實,請投標人於投標時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四、又本件係共有建物及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亦請各共有人及投標人(應買人)注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