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分署於110年3月31日至現場查封,據在場義務人之負責人鄭○○陳稱,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目前是供其與家人同住,並無海砂、輻射、漏水(109年廚房漏水修繕過,現在已不會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二、依現場光碟拍攝紀錄,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有2間臥室、1間儲藏室、一廳一衛,該公寓並沒有停車位。三、經本分署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工務局等機關單位,均查復無非自然死亡、火災、地政受創、海砂屋等情。
本件變賣之不動產經本分署准予應買後依現況點交,其上之各抵押權設定,均依規定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