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建物拍定後點交、36-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110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共有人高○英在場陳稱:建物為其母生前居住,其母離世後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屋內傢俱為其母遺留之物,無發生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經檢視20260建號建物為廚房及車庫部分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另經地政人員指出36-1地號土地為20134建號建物前雨遮下方土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20260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10年3月19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覆稱係:位於開放空間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查該案1樓後前經本處106年10月26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630408000號函拍照存證有案,復經現場勘查,現況與前次拍照存證照片大致相符,且無施工之情事,本處予以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後再依規定續處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