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12月2日經債權人代理人導往執行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非兇宅、海砂屋、輻射屋,無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創情形,無增建,停車位為地下室B2編號358等語,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而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執行法院前囑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勘查本件拍賣建物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於110年3月31日函覆本院稱:本案勘估標的經訪查四鄰,無法明證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語,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