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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查封時,查封之建物經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啟建物大門,得知目前為債務人自住,有壁癌、油漆脫落,據地政人員測量結果無增建;另944地號目前為建物之基地,依土地謄本所載為法定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至現場查明。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地號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標的939、940、941、944、958、959地號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958–1、959–1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案(民國61年2月26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協議價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