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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947建號拍定後點交(110年2月20日查封時由債務人之友開鎖入內,發現建物目前無人使用,已斷電,未斷水,一樓地板有部分磁磚突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328、338、339、342、343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0年2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28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91巷2號、75巷7、9、11、11-1、11-2、11-3號建物占用;338、339地號土地現為承德路2段83號旁之花圃、行人道路;342、343地號土地現為承德路2段83號2樓門牌號碼前之花圃、行人道路。上述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如下:328地號係第四種住宅區,但是否在第三種商業區(應依建築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其餘地號土地係第三種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是否有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0年3月29日函覆:328、338、339、341、342、343、地號土地係82使字第0330號使用執照(79建字第078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時,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