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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110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022建號建物拍定後依除租命令效力決定點交與否。(二)民國110年4月23日現場調查時,據第三人李○盈即債務人林○月之子在場陳稱,11020及11022建號建物後方有一陽台互通,11020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林○月及看護居住使用;11022建號建物係由第三人即李○盈居住使用,惟並無訂立租賃契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李○盈之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