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2月17日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再於109年4月23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到場測量增建時,入內為空屋,漏水狀況非常嚴重,壁癌狀況甚多,屋後有增建,後門可進出;復有內梯相通之地下室,惟該地下室尚有另一門與該棟樓梯間相通(以鐵欄隔離),而系爭地下室依建物69使字第827號使用執照上記載為「防空避難」空間,具防空避難之使用上目的,經地政機關函覆無從辦理查封登記,且查無由該建物使用執照起造人或承受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全體依法約定為專有部分,有法院查封筆錄、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文及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在卷足稽。本件拍定後僅一樓建物部分點交。二、編號1890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9年9月25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093271857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三、另就地下室部分,除與一樓建物內梯相通外,尚有一門與該棟樓梯間相通,經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函覆:地下層未登記部分面積為71‧21平方公尺,本案建物係領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建設局69使字第827號使用執照,該執照所載地下層為「防空避難室」,具防空避難之使用上目的,無從辦理查封登記;且依內政部中華民國80年9月18日台內營字第8071337號函釋所指「全體」,應指該使用執照所載之「全體」起造人(層棟戶數載為5層1座5間及4層1座2間),或嗣後承受該使用執照所屬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全體」所有權人而言,此有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09年6月11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096169516函、109年7月22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096172369號函、109年7月31日新北中地測字第1096172933號函及109年9月30日新北中地登字第1096176543號函在卷足稽。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求民事騰空返還或刑事竊佔等相關追訴風險,應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