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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部分現場查封時,據在場債務人之子吳0朋表示,現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其表示於地下二樓有停車位,編號30,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應買人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另據大桃園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之鑑定報告之勘估標的現況照片,屋內有放置家具、電器及各類生活用品,請應買人一併注意。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