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4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表示,房屋係伊與家人居住使用,沒有出租予他人,房屋沒有增建,拍定後點交。有配屬停車位,位於B5編號52號,亦為伊使用,無出租,不動產無強制執行法第77條規定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二、本件拍賣之共同使用部分,屬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依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約決定,應買人應買前應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本院就停車位所為之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