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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菊池○真告稱,現出租與其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2月17日至112年2月16日止,租金為每月38,000元,押金為76,000元,故拍定後不點交;含停車位編號地下一層1號。52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524地號則為第貳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為第貳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本件之租賃權(借用權)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9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0年6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03025864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9月5日會輻字第1080010589號函覆,目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僅為建造或完工於71至73年間,本件建物係104年完成;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6月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4833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6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0615949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三、本件拍賣標的上有109年11月17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山字第149900號之刑偵二三字第1093104384號函之禁止處分登記,經本院函詢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經該署於110年11月11日以雄檢榮國109警聲扣25字第1100073418號函覆:「案件已起訴,現由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4號審理中。拍定後,同意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