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1518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0年2月1日現場調查時,186地號部分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土地上有花園及建物(門牌號碼中正路707巷1號、1─1號、5號、5─1號,即重陽社區)占用;186─5地號部分土地為上開社區之道路,部分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為中正路707巷23─1號,即重陽社區)占用;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即11518建號)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有嚴重漏水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86地號、186─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係72使字第1407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204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8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投標時之土地使用分區是否有變更,仍請投標人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