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3958建號拍定後點交,停車位不點交。二、民國110年4月14日現場調查時,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停車位位於地下2層編號245號。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3958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地下二層245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編號及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