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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民國109年7月21日假扣押揭示查封時,僅債務人在場(開門入內)稱為出租他人使用,並稱有簽訂書面租賃契約(租期是太太訂的);復於本件於110年1月4日現況調查時,亦僅為債務人在場稱已出租他人使用(出租人為葉○玉、租賃期間忘了),另有一附屬停車位,位於地下三層,編號23號。查本件債務人、承租人均迄未於假扣押執行程序、本件執行程序陳報書面租賃契約到院,且經本件債權人向大樓管理人員查報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況債務人所陳非符常情(出租人非債務人或其配偶、且債務人得以自行進出已出租之房屋),故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以無租賃關係拍賣,拍定後6634建號建物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此有爭執,應以執行程序終結前之終局救濟程序審認為準,請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及應買人注意。
本件債務人陳報稱拍賣標的建物有一附屬停車位,惟依建物登記謄本並無附屬停車位之登載,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詳情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之有無或其他情形為爭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