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0年1月6日現場查封時,承租人陳OO在場陳稱係基於其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停車位位於B5,編號18號、98號,亦由承租人使用中。據租賃契約記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9月6日起至112年1月5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8,000元,押租金76,000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上開第一點所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111年3月1日執行命令除去,故就457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淡水區民權路193號4樓房屋部分,拍定後原則上點交,惟如上開執行命令經異議而受廢棄、變更或撤銷確定時,則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三、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4571建號建物共用部分含車位編號18、98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使用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編號及實際使用情況,請應買人於應買前自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註記,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