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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復佔有使用調查,該樓層區隔為AB二區,A區由曾姓第三人承租使用,B區隔間為三間套房,據在場人表示均係向現所有人吳○霖承租,各租約自110年2-5月開始,租期一年等語。
二、本件於查封時即有第三人承租占有使用,又該租賃契約業經本院除去(尚未確定),倘該除去命令於拍定前無人異議,則拍定後點交;倘該除去命令有人異議並遭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