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1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債務人稱建物無增建、由其自住、無出租出借,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依鑑價報告所載,1007-4地號為建物之基地,1007-5地號作為社區道路使用。
二、惟第三人具狀表示,其經由仲介於109年11月16日與債務人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又於110年3月2日與債務人簽署「提前點交/借屋裝修」協議書,債務人同意其先行進入系爭房地裝修並使用;其已於110年3月8日遷入系爭房地居住使用至今,為現使用人,亦已花費裝潢費用近百萬元等語。
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因第三人係於查封日後始遷入本件不動產居住使用,不得對抗查封效力,拍定後建物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