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124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07-2、382地號土地及12465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㈡民國110年1月21日現場查封及同年5月1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07-2地號土地係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忠義街46巷11號前之道路;382地號土地係位於同巷5號前之社區用地,其上有花圃占用等語,而債務人均稱12459建號建物由其自住使用。嗣同年8月10日現場履勘時,發現12465建號建物係作停車場使用,債務人表示1年抽1次車位,費用為每月新臺幣4,300元,其目前使用41號車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