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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12659建號第三人馬○祺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6月1日起,迄125年5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0元(與12656建號同一租約,含1樓平面停車位2個),106年12月4日履勘時據馬如祺表示12659建號5、6樓內部相通。債務人與第三人馬○祺及何顏○美約定,以何顏○美對債務人之債權抵償馬○祺之租金,並約定租期屆至仍未清償債務時,租期展至145年5月31日止。第三人馬○祺與債務人就上開建物之租賃關係,經法院命令除去,除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本標標的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於109年11月11日履勘時發現,1樓有管理室,地下室有交誼廳、澡堂、儲藏室、台電電表使用空間,據管理員稱,曾有2名洗水槽工人因吸入過量之二氧化硫導致昏迷,其中一名送醫後不治死亡。另共有部分12660建號1樓部分於105年10月4日查封時發現有7個機械式車位、2個平面式車位,部分由債務人鼎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由第三人使用,7樓為公共使用空間及陽台,8樓作為機房使用。本標未含停車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於不動產登記謄本中有檢察署之禁止處分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