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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執行標的經現場履勘時,拍賣建物因陽台損壞無法使用,而無法由2樓大門進出,僅能由1樓內梯進出。據地政人員表示,拍賣建物與1樓建物內部增建內梯。另建物內部堆放雜物,據債務人表示,該雜物為前承租人所遺留,目前無人居住,拍賣建物已斷水,與51號1樓共用電錶,無獨立電錶。因51號1樓不在本件拍賣範圍,故與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可能有通行權、水電、內梯、獨立使用之相關爭議者,應由拍定人拍定後與51號1樓所有權人自行協商解決,且修繕陽台解決出入通行問題及封閉內梯,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建物於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162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1月18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