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9年9月23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據債權人代理人及社區人員稱系爭建物為空屋,社區人員稱依社區管理費欠繳紀錄顯示,有配置1F-22之停車位(嗣經社區管委會函覆本院稱無配置停車位);復於109年11月26日會警至現場執行,入內為空屋,有水電。本件拍定後,建物部分點交。二、又據社區人員於本案查封期日稱配置1F-22之停車位,經第三人京板澤大廈管理委員會函覆本院稱本件建物「無配置停車位」,再經本院依職權函詢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亦函覆「無停車位編號22建物資料」,有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新北板地資字第1105977718號函在卷足稽,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