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及債權人陳報狀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一)本件執行標的即1355、4432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債務人當場陳稱房屋已有40年左右。(二)上開建物一樓後側有增建、二樓鄰路側有增建陽台,牆壁均有壁癌情形、四樓有增建陽台,並有神祠。
二、4432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因該建物有部分面積占用鄰地,且權屬非債務人所有,其使用土地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又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買受全部拍賣標的。
四、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本件係以變價方式分割共有物,則拍賣標的土地、建物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即為共有人外,全體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