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現況調查時(民國109年10月22日)第964號建物為空屋,僅留有基本家具;第965、966號建物係第三人趙○玟承租中,出租人為王○海(債務人配偶之弟),租約自106年1月6日起,租金每月新台幣4,000元,滿一年後即未再簽立書面契約,據債權人陳報第三人趙○玟自108年7月31日後即未再支付租金,僅支付水電費及管理費。另屋內堆積大量雜物,難以入內查看,第三人趙○玟稱其係經營夾娃娃機,屋內皆為其商品;又966號建物先前樓上修水管曾損壞廁所之天花板,現已無漏水,惟廁所天花板尚未恢復原狀。二、本件拍定後僅就第964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另965、966號建物部分第三人因係於假扣押查封前(108年7月31日)即基於不定期租賃契約繼續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8年6月3日園防字10857545060號函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本件拍定後,本院依法僅塗銷本院所囑託之假扣押登記,至於其他機關所囑請之「禁止處分登記」,本院將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裁定意旨函請該禁止機關發函地政機關予以塗銷,非由本院直接發函地政機關塗銷。另經本院函詢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其並未就本件拍定後是否同意塗銷禁止處分登記表示意見,請投標人自行考量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