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230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549-1、904-1、904-2、904-3、904-4、904-5、904-6、909-1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㈡民國110年3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49-1、904-5、904-6、909-1地號土地係社區公設一部分,904-5地號土地上有盆栽,904-6地號土地上有種植樹木1棵;904-1地號土地位於社區大門旁圍牆旁,904-2、904-3地號土地位於社區公設圍牆旁,904-4地號土地位於社區圍牆旁的水溝區等語,另總幹事表示債務人在B1有停車位編號24號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區汐止分局於110年3月29日函復2303建號建物無人居住。而110年8月26日現場執行時,總幹事亦稱2303建號建物已很久無人進出,已被斷水斷電,水、電錶均已拆除,且欠繳管理費10個月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