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定後點交。本件係調假扣押卷(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116號)執行,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查封時,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出租他人使用。債權人於110年5月18日陳報租賃契約,目前由阮○○女士承租1樓、2樓,租期從110年5月20日至111年5月19日,每月租金3萬5,000元,租約上載明:因房東急需用錢,已預付一年租金。另據管委會黃小姐稱,因債務人積欠管理費、機械車位維修費,由管委會代管車位以抵銷維修費用,欲承租車位之人,繳交當月管理費用後,即可承租該車位。惟上開該租賃契約,成立於查封(110年4月26日)後,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