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09年11月23日查封筆錄載,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兄長顏○謙在場陳稱,房屋係伊在使用,1101、1105、1106、1122建號均為公設,1125建號則為停車場(車位編號12、13、14)均為自己使用,地下一層有一個視廳房,旁邊為車位目前可停放2部轎車,房屋有夾層。第三人並提出房屋使用借貸契約為證,契約約定之借貸期間為104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未約定租金。本院復於110年1月18日到場測量增建物,第三人顏○謙亦在場並稱,當初房子是伊購買的,僅係用弟弟即債務人顏○詮名義承購,自房子蓋好伊就已經住在這裡了等語,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標的1129建號建物因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4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06035428號函,建號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