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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40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餘部分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0年4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施○一即債務人丈夫在場陳稱,40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之情事;154-2地號土地,位於淡水區崁頂140號房屋旁,上有一水池占用,水池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154-6地號土地,位於淡水區藍灣別墅社區內之道路;154-21、154-30、154-33地號土地,位於淡水區藍灣別墅社區門前空地;154-32地號土地,為淡水區崁頂140號房屋旁西北側約70公尺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