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在場人謝○燕表示該屋是其向債務人陳○珮承租,租期自108年5月起,租期三年,租金每個月新臺幣8,000元,該屋由承租人自己、丈夫及外勞居住使用,另無出租、出借情形,在場人表示其兒子可至停車場停車,並有債務人陳○珮與承租人謝○燕租賃契約可稽。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含停車位編號:B3─031,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又依債務人陳○珮與承租人謝○燕租賃契約可知,前開租約包含停車位,有債權人陳報債務人陳○珮與承租人謝○燕租賃契約可稽;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停車位拍定後亦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