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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假扣押查封時,經債權人導往現場,1761及4721建號建物(1樓)之門鎖已開啟,建物內已斷電,經在場人與房東聯繫後稱1樓之租賃契約尚未到期,但店面已無營業。另2547建號建物(地下室)由承租人提出租賃契約書稱,目前經營「壹樓臺北」酒吧,租賃期間自109年6月20日起至111年6月19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35000元,押租保證金為70000元,依租賃契約書所載之出租人為第三人而非本件債務人李○美。二、嗣於本案時,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0年6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03030415號函所載,1761及4721建號建物(1樓)之房屋外觀顯無營業,房屋外有懸掛出租布條,另2547建號建物(地下室)經營酒吧;據債權人陳報1761及4721建號建物(1樓)顯然已無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1761及4721建號建物(1樓)現已無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547建號建物(地下室)原由第三人出租予承租人,而第三人與承租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0年11月25日北院忠110司執玄字第36028號執行命令予以除去。若無人對該除租命令聲明異議或異議經裁定駁回確定時,則2547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若本院駁回對除租命令異議之裁定經廢棄確定時,則不予點交。
4721建號建物尚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