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08年10月7日、110年3月16日及112年11月27日前案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人即承租人胡○梅在場稱:「係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停車位位於B4之27號,無停放車輛」等語。706、78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債權人、債務人、在場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法院陳報。
三、租賃關係(原租賃期間自106年3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4日止)於查封後屆滿,故2773建號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陸萬肆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陸拾柒萬參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公寓大廈之管理費,並注意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