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胡○梅稱,系爭房屋已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並占用中,並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依該租約記載,承租人為秀寶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事)為胡○梅,租金每月為新台幣15,000元,租期自民國106年3月15日起至111年3月14日止,且全部租金已由承租人向債務人一次繳納完畢。另於地下四樓有一編號27號之汽車停車位,目前亦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二、因第三人已於查封前合法有權占用系爭房屋,故房屋拍定後不點交。另地下四樓編號27號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十萬分之412,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該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拍賣之龍鳳段784地號,尚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雙鳳段706地號則有基隆市稅務局與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龍鳳段2773建號則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