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110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查建物有頂樓及屋前之增建;據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嗣本院110年8月5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515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債務人之子稱房屋為債務人一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另據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測量後函覆之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所示,暫編515建號建物總面積為56.53平方公尺,其中33.3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347、347-2、347-3、349地號。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標的範圍、使用現況。暫編515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即347、347-2、347-3、349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該地號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拍定後建物點交。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增建部分即暫編51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優先承買權: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即347、347-2、347-3、34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