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26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1079、1580建號建物點交。
二、民國111年1月7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079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有嚴重漏水痕跡,2樓有ㄇ字型長約3公尺,寬約1公尺45公分類似花台之設計,後方房間有增建,作為衣物間使用,與房間相通無獨立出入口;3樓有長約2公尺85公分,寬約1公尺65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580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580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