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034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1087、1582建號建物點交。
二、民國111年1月7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087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有嚴重漏水痕跡,1樓後方房間內有增建,做衛浴空間及房間使用,無獨立出入口,有長約5公尺10公分,寬約4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大門外有面積約25‧97平方公尺之走道及平台;2樓前方房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3樓有長約5公尺25公分,寬約1公尺8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地下室車庫有增建,做房間及衛浴空間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582建號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582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