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392、1623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2月18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392建號建物由全盈便利店基於租賃契約占有使用,地下層與1391建號建物地下層相通,且有增建,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做倉庫使用;1樓分別有長約5公尺40公分,寬約2公尺,及長約5公尺40公分、寬約2公尺6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3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分別有長約1公尺60公分,寬約80公分,及長約2公尺10公分,寬約3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623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已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遷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23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應請購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