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397、162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1年3月2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397建號建物為未完工之毛胚屋,無人居住使用,地下層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1樓分別有長約5公尺40公分,寬約3公尺,及長約2公尺10公分,寬約1公尺4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之陽台改建為室內空間,有長約1公尺50公分,寬約1公尺4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有長約1公尺20公分,寬約60公分類似花台之設計;3樓及陽台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有長約4公尺15公分,寬約2公尺5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62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已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遷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25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應請購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