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時(108.6.19查封登記,108.7.25現場揭示)債務人不在場,3061建號第三人廖O禎在場表示該屋為其承租使用,依租約租期為108.3.1-118.2.28,每月租金13000元。前案履勘時敲門無人回應,但門前擺放鞋類等雜物;3062建號假扣押時敲門無人回應,據上開第三人表示該屋有出租,前案履勘時敲門無人回應,門前有擺放鞋類等雜物,使用情形不明;3063建號假扣押時據上開第三人表示為空屋,前案履勘時亦敲門無人回應。二、本件履勘時該等建號均大門深鎖,3061建號信箱內有廖O瑄、廖O生之信件,顯有人居住,且參酌假扣押時承租租期,故拍定後不點交;3062建號信箱內有潘O瑀信件,顯有人居住,且債權人陳報該屋為承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3063建號履勘時現況不明,且債權人查報為承租使用,無法確定為空屋,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