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假扣押時(108.6.19查封登記,108.7.25現場揭示)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陳O慈在場表示該屋為其承租使用,依租約顯示租期為108.6.24-109.6.24,租金12000元,另本件履勘時大門深鎖,信箱內有其信件,門前有擺放鞋類雜物,惟第三人係於查封後占有使用,不得對抗債權人,故拍定後點交。惟債權人查報為陳小姐承租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二、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