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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1114建號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經按門鈴並敲打大門,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本院定期會同債權人於109年2月18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鍾智全於現場稱本件1114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房間有漏水情事,但已修復。本件111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二、本件3562建號建物之頂層未登記部分,本院定期會同債權人於109年2月18日履勘現場結果:債務人鍾○全於現場稱頂樓增建部分有4間房間及1間公用洗手間,其中2間房間出租與他人使用,其中1間房間租期為108年5月15日起至109年5月14日,其餘1間房間為債務人鍾○伶自行居住使用,另一房間為儲藏室。頂樓增建部分與4樓間無內梯,僅得由外梯進入。本件頂樓增建部分由債務人自行使用部分及出租之房間但於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部分,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三、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9年5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58008號函記載,本件建物4樓陽台外推增建部分,屬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83年航空照片,該部分遭建物陰影
遮蔽無法判讀,經現場勘查其違建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施工中情事,已現場拍照存證辦理,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查處。另頂樓增建部分,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0年8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03067844號函記載,頂樓增建部分已由違建所有人自行拆除改善既存違建內部所有隔間,並加裝住警器及簽立切結書,依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列入分類分期計畫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四、本件356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