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上開建物(除停車位部分不點交外)拍定後點交。
㈡111年5月12日現場查封時,發現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內部無任何裝潢、隔間,部分牆面以帆布遮蔽,電線、水管外露,而建物地下1層至地上2、3層內部均相通,地下1層及地上2層均另有獨立出入口,另現場無2層通往3層之方式;管理員在場表示現場已停工許久,建物於當年施作時,已將2樓通往3樓之樓梯及地板拆除,故現況係2層挑高的外觀。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另據管理員表示,債務人於地下2層有34個停車位,於地下3層有9個停車位,目前由第三人宏達經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代管中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停車位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