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449、164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1年3月4日現場調查時,發現1449建號建物作為社區管理中心使用,部分牆壁油漆因潮濕剝落,地下層有增建,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1樓有兩個L型面積分別約40‧1、4‧3平方公尺類似露臺之空間;2樓有長約1公尺80公分,寬約1公尺6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3樓分別有長約5公尺40公分,寬約3公尺50公分,及長約1公尺80公分,寬約70公分類似露臺之空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停車位部分係共同使用部分建物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此部分不點交。亦請應買人留意。
164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已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遷大隊於112年1月5日函覆稱,1642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拆除風險應請購買人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