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堆放有動產(桌、椅、櫃等),動產部分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鑑定人在場表示本件建物有漏水狀態、牆面嚴重剝落。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建物維護保養狀況差,屋內油漆剝落嚴重,地上有接水水盆,明顯有漏水,霉味重。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0年10月21日山警分偵字第1100037497號函稱,「民國99年6月7日經警局現場勘查,內有死亡多日之死者,發現時屍體腫脹腐爛」。
★三、抵押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加註「本案債務人自民國105年5月30日起始持有執行標的所有權」,惟此所有權取得時間並不影響前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所查復之使用情形,如應買人有所爭執疑義,請自行向抵押權人花旗銀行查明並主張權益。